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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东兴证券2保代与凯金能源收证监会警示函 保荐未尽责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3-07-02 16:05:26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覃新林、卢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金能源”)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说明原员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到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部分记账凭证的记账、审核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凯金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图)

覃新林、卢文军在保荐凯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对公司原员工陈某某部分银行及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认定获取充分证据,未发现该部分银行账户存在收到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2020年《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覃新林的执业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至今。卢文军的执业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保荐代表人,登记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至今。

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说明原员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到你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部分记账凭证的记账、审核岗位由同一人担任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2020年《首发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6日

关于对覃新林、卢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覃新林,卢文军: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对发行人原员工陈某某部分银行及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认定获取充分证据,未发现该部分银行账户存在收到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多笔大额资金转入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年《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2020年《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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